医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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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简介
      
  我院是隶属广州市民政局的一家社会福利院,始建于1973年,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东秀路143号,邮政编码为510430。全院占地面积26.5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万多平方米。1999年被评为广东省一级社会福利院。一直以来,我院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进行各项医疗业务的运作。近年来,随着我院改革和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医院的规模不断扩大,医疗技术水平也得到进一步提高,并于2002年1月1日成为首批广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当三级专科医院)。
  2005年末全院在编职工359人,其中医务专业技术人员183人,占职工队伍的50%以上,高级职称9人,中级职称22人。医院设医务科、康复科、护理部三个医疗职能管理部门,下设十二个病区、一个门诊部、一个康复中心院及何耀光康复院。门诊设有X光检查室、彩色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脑电地形图检查室、经颅多普勒检查室、检验室、门诊药房和中心药房等辅助科室。
我院是以精神科临床为主的专科医院,集治疗、收养、救治、康复功能为一体,目前主要开展的业务活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政府救济对象为主的精神病人收治工作:主要接收广州市各区、街道救济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为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中的精神病人提供住院治疗服务。
  二、为优抚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院内专门设置一个优抚病区以接收复退军人精神病人来院就医。
  三、承担城市流浪精神病人医疗救助任务:从2003年8月至今,共接收265名流浪精神病人,送出205人,救治工作受到了市、局的肯定和表彰。目前500张病床的救治院已基本建成,即将投入使用。
  四、为重大疾病慈善医疗病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与市慈善会、慈善医院合作,成立了以临终关怀为服务特色的何耀光康复院,主要收治特困、低收入家庭的重大疾病病人。成立一年来,以高超的医术、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许多媒体都给予了充分报道,也受到了市、局的充分肯定和赞扬。
  五、为公安管治的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自2003年10月7日成立广州市安康医院(安康医务所)以来,共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44人,为这类由公安管治的精神病人进行住院治疗,为稳定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目前在院精神病人达到130人。
  六、为老年精神病人提供康复服务:专门设置老年康复中心,主要收治老年精神病人,集医疗康复、养老于一体,提供人性化、家庭式服务,提高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七、发挥专业优势,把服务向社区延伸:积极与省、市残联、区民政部门合作,在社区设立多个巡诊工疗站,如荔湾区金花街、昌华街;海珠区龙凤街;越秀区光塔街、大唐街及荔湾区残联等,免费为社区病人及家属提供医疗咨询,精神残疾评定,并为病人送医送药,指导社区精神病人康复训练,极大地方便社区病人就医,受到了街道、家属的广泛称赞。
我院贯彻民政部“养治结合、供养与康复并重”的办院方针,主要诊疗科目有精神科、精神卫生、社区防治、临床心理、康复治疗以及各类精神病评定。特别设计了我院的康复流程,实行三级开放,采用“医疗、工疗、娱疗、教育”等手段,开展各种康复活动,并与香港利民会合作,开展全国首家的职业治疗项目,开创出一套有自己特色的康复模式。在病房管理上,实行封闭式、开放式和模拟社区式相结合的方式,以全面促进精神病人早日康复,回归社会。
  我院严格按《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1999年版)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收费项目中住院费用:床位费、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诊金、伙食费;门诊费用: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门诊诊金。
各类收费情况
各类收费情况表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定价依据 批准文号
1
床位费 10-20元/天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2 护理费 一级护理费 240元/月
二级护理费 150元/月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3 医药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4 治疗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5 检查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6 住院诊金
90元/月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7 伙食费 250元/月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8 门诊医药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9 门诊医药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10 门诊医药费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11 门诊医药费 90元/月 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穗价
[1999]155号
说明:收费性质根据实际情况写行政事业性质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非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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